索赔条件:
凡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4日(含)期间买入得利斯,并且在2015年12月25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均可与我们联系登记,参加此次索赔。
维权背景: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或“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告称: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认定得利斯违法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得利斯的违法事实已经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股民已经具备起诉索赔的条件。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股票维权网向曾经购买过得利斯股票的股民,正式征集诉讼委托。
委托流程:
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行承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方式
电话: 1368901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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