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0月16日买入超日太阳(002506)或超日债(112061),且2012年10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
在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1月23日买入超日太阳(002506)或超日债(112061),且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
002506已经更名为协鑫集成,不影响股民向公司索赔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我们联系。
征集背景:
2015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 1.63 亿元,导致 2012 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 2.38 亿元,导致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委托流程:
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行承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方式
电话: 13689014187
Q Q: 77089249
微信二维码: 
邮寄地址:天府新区益州国际广场588号1108号
收件人: 陆青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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