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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601519)索赔维权专题

时间:2019-01-09 15:47:27  作者:

 维权条件:

      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大智慧(601519),且2015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我们联系。
维权背景:
       2015年5月1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601519(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调查字151646号)。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大智慧公司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
      2016年7月26日大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证监会认定大智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3年公司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公司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公司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综上,公司确认的上述审计调整后的收入943,396.23元为虚假收入。
    (四)公司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综上,公司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公司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股票维权网,正在征集大智慧股民的索赔委托,目前已有部分股民参与索赔,正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请受损股民联系登记,参加此次索赔。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单的具体要求见链接“索赔问答”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具体委托见链接“图解维权”)。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事前既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掏腰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
联系方式
电话:      13689014187
Q Q:       77089249
微信二维码: 
邮寄地址:天府新区益州国际广场588号1108号
收件人:  陆青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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