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前(含当日)买入上海家化(600315),且2013年11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我们联系。
征集背景:
20143年 11 月 20 日晚间,上海家化(600315)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 2013-1-6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4号)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委托流程:
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行承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方式
电话: 13689014187
Q Q: 7708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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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天府新区益州国际广场588号1108号
收件人: 陆青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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