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之前(含当日)买入上海物贸(600822、900927),且2013年10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我们联系。
征集背景:
2013年 10月 12 日,上海物贸(600822、900927)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委托流程:
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行承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方式
电话: 13689014187
Q Q: 7708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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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天府新区益州国际广场588号1108号
收件人: 陆青青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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